《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為“綠色稅法”實施提供保障
2018-02-13閱讀數:443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改革任務后制定的第一部稅法,是我國首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更是新時代落實新發展理念的新舉措。無疑,以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和法定化為先導,我國的環境稅體系將逐步充實,整體稅制與稅法的“綠色化”,以及稅負的結構性調整也將不斷深入,從而更好地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經濟轉型和可持續發展。
環境保護稅法在設定稅額標準時,既體現了稅收法定原則,又賦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性和選擇空間。例如,對大氣和水污染物設定了稅額上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考排污費標準,在規定幅度內確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從稅率確定的情況來看,各地統籌考慮了各自的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有利于發揮稅法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積極作用。
環境保護稅法不僅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而且作為一個新開征的稅種,對征納雙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確保該法平穩順利實施,近日,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在遵循環境保護稅法原則、精神的基礎上,細化了有關規定,明確了“其他固體廢物”具體范圍的確定機制、規?;B殖如何繳稅,以及稅收管轄爭議的解決途徑等征管相關問題,增強了稅法操作性,為環境保護稅法的順利實施提供了具體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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