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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檢測試驗管理

2018-08-08閱讀數:4108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鐵路建設工程項目質量檢測試驗工作,依據國家和鐵道部現行有關施工技術指南、驗收標準、工程驗收試驗規程以及鐵路工程質量管理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工程質量檢測試驗,是鐵路建設工程從施工準備到竣工驗收過程中,按規定對原材料、構配件、成品、半成品以及隱蔽工程等工程實體進行檢測試驗,采集有關質量指標或數據的活動。

第三條 工程質量檢測試驗項目

(一)外觀檢查項目,以目測檢查為主要手段;

(二)實測項目,應用專門的儀器、工具、設備檢測、試驗。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檢測試驗體系分三個層次建立:

(一)施工單位的檢驗試驗;

(二)監理單位的見證試驗或平行檢驗試驗;

(三)項目管理機構經批準可委托的抽檢和驗證檢驗試驗。

第五條 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檢驗試驗內容、技術要求及檢查頻率,包括工序開工前的質量預控(含料場檢查和原材料進場檢驗),按有關鐵路工程施工驗收標準執行。

第二章 施工單位檢測試驗

第六條 施工單位的檢驗試驗任務由檢測試驗室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試驗機構完成。

施工單位應建立滿足工程需要的工地檢測試驗室,并具備相應資質。

第七條 施工單位檢測試驗室根據工程檢測和試驗業務需要配備具有相應資格和施工實踐經驗,熟悉試驗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責任心強的專職檢測工程師。

第八條 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均需通過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第九條 開工前,施工單位將其檢測試驗室詳情報送監理單位審核,其內容包括:

(一)檢測試驗室設置情況;

(二)檢測試驗室的資質文件(包括資格證書、計量認證、相關委托書、承擔業務范圍等);

(三)檢測試驗室人員資格及配備情況;

(四)檢測試驗儀器設備清單(儀器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完好情況及其主要性能),儀器儀表的標定及檢驗合格證;對于檢測中所使用的特殊設備還應同時附送其操作說明書;

(五)各類檢測、試驗記錄表和報表的表樣;

(六)檢測試驗人員守則及試驗室工作規程;

(七)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或監理單位要求報送的有關材料。

第十條 凡檢測試驗室新建、調整、變更、擴充時,施工單位應及時將變化情況報監理單位審核。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檢測試驗室的任務:

(一)開工前的原材料質量檢驗工作。對建筑材料(包括庫存材料、新購材料、建筑成品與半成品、路基填料、砂石料)等按要求進行檢驗,并按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和標準出具檢驗報告送監理單位審核;

(二)完成各批(次)的材料試驗,含鋼筋和混凝土試驗,作業工藝試驗、施工參數試驗;

(三)施工中,按有關技術要求、質量驗收標準和檢測規定的檢測項目和標準,逐項檢驗;

(四)收集、整理、保管各項檢驗試驗原始記錄,提供隱蔽工程驗收所必需的有關資料;

(五)配合和協助監理單位進行檢測、試驗或抽檢工作,并為此項工作提供各種方便;

(六)將經過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或指定負責人)簽署的試驗成果、檢驗報告、檢測資料報監理單位審核。

第三章 監理單位檢測試驗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按照合同約定設置工地試驗室或委托第三方試驗,檢測試驗室應具有相應資質,配備有資格的專職檢驗監理工程師和相應的儀器設備,滿足監理現場檢驗試驗工作需要。

委托檢測試驗的項目,應報項目管理機構批準。

監理單位進行見證或平行試驗檢驗時,應留存額外樣品,以備產生爭議時進行復驗。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檢測試驗工作內容

(一)按照驗標規定監理進行平行檢驗試驗的項目;

(二)對驗收標準規定見證取樣檢測或見證檢驗有懷疑的試驗項目;

(三)及時報告在檢測檢驗中發現的問題;

(四)項目管理機構授權的其它檢測試驗工作。

第四章 項目管理機構檢測試驗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機構為強化工程質量管理,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可設立中心試驗室或委托第三方試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試驗,對施工、監理單位的檢驗試驗工作進行抽檢和驗證。

中心試驗室或第三方試驗、檢測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

第十五條 項目管理機構檢測試驗工作

(一)對施工、監理檢驗試驗項目進行抽檢和復檢;

(二)對有爭議的檢驗試驗結果進行檢測試驗。

 

(三) 項目管理機構進行抽檢或驗證試驗檢驗時,應留存額外樣品,以備產生爭議時進行復驗。

第五章 檢測與報驗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完成各自的試驗檢驗工作,各階段的檢驗試驗工作應該按照工程報驗程序進行。

施工單位所有報驗報表(報告),經監理單位復驗合格,完成所有簽署手續后,應及時返回施工單位,由施工單位按分項、分部、單位工程分類整理歸檔,作為基礎資料和驗收依據。

第十七條 不得以監理單位或第三方檢測對工程質量實施抽查和復驗代替施工單位按規定進行的檢驗,也不免除其應負的責任。

第六章 工程建筑材料質量檢驗試驗

第十八條 材料檢驗試驗

(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各種建筑材料按規定批、次進行進場取樣試驗,并按有關要求,將試驗報告隨單位工程開工報告報送監理單位核備。

(二)監理單位按照平行試驗、抽檢的頻次獨立進行工程所必需的各項材料試驗,對施工單位的取樣試驗應按照規定旁站監理。

(三)監理單位在對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檢驗檢測前應詳細檢查施工單位提供的該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廠家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出廠證明、質量保證書等是否齊全合格。

(四)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鐵路工程施工驗收標準 (材料、設備檢驗試驗及工程試驗)的規定。

(五)項目管理機構中心試驗室對建筑材料及半成品進行抽檢。

第十九條 《建筑材料質量檢驗表》申報簽證程序:

(一)單位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對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進行自檢,并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按規定填寫《建筑材料質量檢驗表》,并報監理單位審查。

(二)監理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申報后一至三日內完成必要的檢查,確認合格后予以簽證。

(三)監理單位對設備和材料檢驗不合格的,不予簽認。發生爭議時報項目管理機構中心試驗室進行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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