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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講 工程項目外部約束條件管理

2018-02-06閱讀數:4360

 一、工程項目投資建設的外部條件
    外部條件是指除工程項目投資建設自身應具備的場地、資金、技術、人才等條件外,所涉及的各種外部約束和配套條件,包括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資源配置、環境容量和社會條件等。
    外部約束條件管理的主體是各級政府職能部門。項目單位在工程項目投資建設的各個階段,必須按規定到政府相關部門辦理批(核)準手續,分別取得許可、承諾、證明或者允許后,方可開展各項工作。
    二、發展規劃引導和約束
    為促進國民經濟全局和各行業、各地區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國家從一定時期的發展目標和戰略出發,編制并發布發展規劃,用以引導和調控發展方向、發展目標、生產力布局和發展途徑。
    我國實行三級三類規劃管理體系。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分為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國家級總體規劃,即中央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是引領調控全局的宏觀規劃。專項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如十大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交通運輸路網規劃、河流流域開發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建設規劃等。區域規劃,即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發展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空間的細化,如東北地區振興規劃、促進中部地區崛起規劃、珠江三角洲地區發展規劃綱要等。
    發展規劃具有宏觀性、前瞻性、指導性和行政調控作用。各類投資主體投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均須在規劃的約束和指導下進行選擇和決策。凡未納入規劃范圍或與規劃相抵觸的工程項目,不予審批、核準和備案,不得開工建設。
    為滿足規劃要求,實現有準備的滾動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劃要求建立備選項目庫。入選項目庫的工程項目,應是有必要建設且前期準備工作比較充分的工程項目。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各級政府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工程項目投資建設活動,必須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經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頒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相關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手續。
    三、產業政策引導和約束
    產業政策是國家為實現一定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促進產業形成發展、進行產業集群和結構調整、實行行業準入而制定的干預調控政策。政府對投資項目實行產業政策引導和約束,所有投資項目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即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規定?!懂a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了當前及今后一定時期內國家鼓勵、限制和淘汰的產業種類。鼓勵類產業符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受到國家支持和鼓勵;限制類產業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一定沖突,但在滿足特定條件或者確實需要的情況下,經投資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投資建設;淘汰類產業不符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家嚴禁投資建設。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編制,經國務院批準后定期頒布實施,實行滾動調整,現行版本為2005年版本。針對外商投資、中西部地區發展等,國家分別制定相應的產業指導目錄進行引導和約束。產業指導目錄之外的產業均為允許類產業。
    四、技術政策引導和約束
    國家根據全國科學技術發展方向和技術進步的需要制定技術政策,引導和約束相關技術的研發及應用。例如,能源消耗技術政策、循環經濟技術政策、工業產品加工技術政策等。國家鼓勵采用先進適用技術,限制一般技術,淘汰落后技術,一般通過《國家產業技術發展指南》進行引導和約束。
    工程項目技術政策要求,主要體現在構造和比選工藝技術方案上。應做到國內自主研發技術與引進國外技術相結合,以自主研發為主;傳統技術與現代技術相結合,以現代技術為主;技術先進性與經濟合理性相結合,以經濟合理性為主。
    五、自然資源條件約束
    自然資源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條件。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是國家重要發展戰略。
    各類工程項目投資建設都會受到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氣候資源等自然資源的制約。自然資源條件的約束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資源供應方面,包括資源的可獲得性、儲藏量和開采量,資源品位質量可靠性、穩定性,資源價格的合理性等;資源開發開采方面,包括探礦權許可、采礦權許可等;資源技術利用方面,包括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環利用、資源消耗水平、資源節約等。
    礦產資源開發類項目和消耗自然資源量較大的工程項目,尤其要認真對待資源約束,從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角度,科學開發、合理利用和節約自然資源。
    六、生態環境條件約束
    生態環境條件約束,主要體現為國家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對生態環境保護提出的要求。國家對工程項目審批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無論是生產性還是非生產性的工程項目,在項目前期階段均應按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由有規定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出具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獲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后方可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凡在我國領域和管轄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工程項目,都要對項目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并進行跟蹤監測和管理。違反法律規定,對環境造成影響和破壞的依法懲處。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和管理。2009年8月國務院頒布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對綜合性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作出了明確規定。
    七、土地條件約束
    我國人多地少,國家實行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設用地是工程項目最嚴格的外部約束條件。
    我國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個人不得私自買賣、轉讓土地所有權。工程項目建設用地通過兩種方式獲得:一是有償轉讓,即公開掛牌,經過招標、拍賣程序或協議轉讓等有償方式,由政府出讓給用地者;二是無償劃撥,即根據國家土地政策規定,為特定類型項目劃撥土地。土地使用性質由規劃確定,城市以及農村集體土地均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不得隨意侵占,如占用需履行審批和管理程序,并且實行占補平衡。
    工程項目建設用地,需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用地目錄、土地性質等多方面依據,對建設用地進行審查。項目單位必須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方可建設項目。
    八、水資源條件約束
    我國水資源短缺,合理分配、節約用水是長期的戰略方針。因此,工程項目投資建設必然受到水資源的制約。
    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禁止在水資源嚴重匱乏的地區開采地下水用于工程項目建設;需要從江河、湖泊取水的工程項目,應符合河流流域開發利用規劃,用水的水源、水量須經當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需要從水庫取水或截取地表水的工程項目,應遵守當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水量使用分配計劃;在城市興建工程項目,水的循環利用率應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指標。
    為做到合理用水、節約用水,工程項目特別是用水量大的工業項目,應盡可能采用單位產品耗水指標低的先進技術,將水耗指標作為工藝技術方案比選的重要內容之一。
    九、能源條件約束
    我國能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能源資源有限,實現2020年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任務艱巨,節約能源是工程項目投資建設重要約束條件。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和報請國務院審批、核準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必須包括節能分析篇(章);咨詢評估單位的評估報告必須包括對節能分析篇(章)的評估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批復文件或報國務院的請示文件必須包括對節能分析篇(章)的批復或請示內容。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要求,制定相應辦法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未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核準,更不得開工建設;并要求加強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節能措施與能效指標的落實。
    十、社會條件約束
    政府從“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高度重視工程項目建設與當地社會的相互適應性,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必須重視項目建設與當地社會之間的利害關系,考慮項目建設將面臨的社會條件約束。
    工程項目的社會條件約束,表現為項目所在地受項目影響的相關利益群體對項目的反應和影響程度。項目建設導致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引發的社會矛盾和沖突,是影響項目建設的主要社會因素。工程項目的建設務必注意與當地社會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關注婦女、兒童、少數民族、貧困人口等弱勢群體的利益。特別是水利工程、鐵路交通工程、礦區開發工程等移民拆遷安置量大的項目以及容易污染環境的工業項目,尤其應妥善處理這些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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